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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2006]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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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l66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制定的《银川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就开展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使房地产市场主体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经营思想,培育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的范围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服务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各方主体。
三、检查的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⑴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的行为;⑵无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⑶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⑷未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为;⑸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⑹、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⑺、未按法规规定在房屋销售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⑻、未按规定在房屋销售时,向购房人说明《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并要求购房人签署。
2、商品房预(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违规预售的行为;⑵以认购(包括内部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行为;⑶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 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和签订中的违规行为: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
4、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规收费,销售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指导价等。
5、房地产广告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⑵发布虚假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的;⑶广告中有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⑷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和不符合《银川市房管局、工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要求的。
6、房地产展销方面:严格审查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7、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⑴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⑵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⑶未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停止被拆迁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⑸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延长过渡期限的;⑹房地产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⑺房地产评估机构擅自降低或者抬高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中介机构:
1、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向市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到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的;2、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3、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4、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5、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注册证、资格证的行为;6、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业务未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的;7、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中介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的;8、未按规定备案,擅自从事房屋销售代理、策划、咨询等有关房地产经营活动。
(三)物业管理企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备案的;2、未执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未按规定公示的;3、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4、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或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已成立了“银川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银川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此次检查工作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指挥。
五、检查方法
(一)采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中介机构全面自查、整改(2007年1月—2007年2月)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与重点检查(2007年3月—2007年6月)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检查和抽查时重点查看项目(施工现场、售楼部、住宅小区、拆迁现场、经营场所)、资料及合同,听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中介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
(二)银川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将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房管局:0951-6188100  5065194
市发改委:0951-6888615
市工商局:0951-4105970
(三)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梳理,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整边改,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达到警示企业、提醒群众的目的,为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做好外部环境工作。
六、要求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中介机构,要提高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精神,对照本《通知》整顿规范的主要内容,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自查,针对自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整改,制定和完善企业各项制度。
(二)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中介机构,要对照本《通知》整顿规范的主要内容将自查、整改的情况即自查报告和自查表(从银川市房产管理局信息网“”下载)于2007年1月20日前报送银川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产局一楼)。
(三)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中介机构要选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银川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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