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精神,引导和促进银川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工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前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工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宁建(住房)字[2006]30号)文件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整顿和规范,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使房地产市场主体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经营思想,培育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银川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顾 川 (市房产局局长) 副组长:杨宏伟 (市发改委副主任) 徐万兴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房产局副局长张保全担任,办公室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汇报总结。 (二)任务分工 1、银川市房产管理局的主要任务: (1)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的行为;无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未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为;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 (2)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整顿和规范商品房预(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违规预售的行为;以认购(包括内部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 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和签订工作,严厉查处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4)会同市工商局开展整顿违法中介活动,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包括:1、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向市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到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的;2、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3、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4、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5、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注册证、资格证的行为;6、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业务未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的;7、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中介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的;8、未按规定备案,擅自从事房屋销售代理、策划、咨询等有关房地产经营活动。 (5)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加强拆迁管理,包括: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2、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3、未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停止被拆迁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5、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延长过渡期限的;6、房地产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房地产评估机构擅自降低或者抬高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6)整顿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包括:1、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2、未按法规规定在房屋销售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3、未按规定在房屋销售时,向购房人说明《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并要求购房人签署;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备案的;5、未执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并按规定公示的;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7、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或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2、银川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负责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会同市房产局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重点查处违规收费,销售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3、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任务: (1)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广告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2、发布虚假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的;3、广告中有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4、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和不符合《银川市房管局、工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要求的。 (2)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应会同市房产局审查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三、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方法、步骤 此次整顿工作从2006年11月开始至2007年8月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12月)。 1、学习国务院办公厅37号、建设部166号、自治区建设厅等有关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实质,明确任务,进行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动员和部署。 2、通过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宣传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形成宣传攻势,让房地产市场的各方,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利用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公布银川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投诉电话: 市房管局:0951-6188100 5065194 市发改委:0951-6031740 市工商局:0951-4105970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1月—2007年2月)。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服务、供热服务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各方主体都属于此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供热企业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查处及规范的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007年2月20日前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阶段(2007年2月—2007年3月)。 银川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针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物业、供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如自查、被投诉、举报等),按各部门的管理职能联合进行检查。检查小组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影响面大、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整改处理阶段(2007年4月) 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梳理,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整边改,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达到警示企业、提醒群众的目的,为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做好外部环境工作。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5月)。 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结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弥补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对有严重违法违规,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通报批评,进一步规范净化房地产市场。 (六)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07年6月—8月) 各成员单位总结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经验,研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下一步工作。通过制定政策、出台法规的方式将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做法固定下来,推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四、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领会国家在新形势下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必要性,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共同担负起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任,为建立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要严格按照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要求,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制。 (四)要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章立制,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和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