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宁夏鸿兴达房地产开发限公司“一房两卖”
宁夏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兴庆区新华西街109号新宁园房屋时,将已出售给段某的新宁园2-1202室、王某的新宁园1-302室、陈某的新宁园3-301室房屋在未与原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将以上房屋分别出售给购房人周某、陈某、黄某。 我局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宁夏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