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管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联系沟通渠道,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日为正常工作时间每周三,接待室设在房地产交易大厅一楼。接待人由局领导和系统科以上干部轮流担任(局机关、房改办科级以上干部,其它事业单位党政一把手)。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领导信访接待日日常工作、值班安排、人员调整、繁杂信访的协调处理等。
第四条 轮流值班的接待责任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一般情况下不得指派他人代替值班。
(二)积极宣传房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教育疏导,认真听取来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及时妥善处理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接待责任人要做到文明接待。注意仪表,礼貌待人,态度和蔼,对于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来访群众,应告知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来访要求。
(四)不得接受来访人的礼物;在未调查、弄清事实时,不应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轻易肯定或者否定,也不能随意许愿或批评指责。
第五条 来访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反映问题。口头提出请求或询问情况时,接待责任人应当面回答,并做好登记,一时无法进行解答或处理的事项,应记清来访人的姓名(名称)、职业、住址、联系电话、请求和事实、理由,并签署拟办意见,由局办公室协调办理。
第六条 来访人提出的来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事实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陷他人,更不得无理取闹。要遵守国家《信访条例》有关要求。
第七条 接待责任人对来访人提出的有关房产管理方面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局系统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投诉的,应予以接待,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和答复工作。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告知来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于不属于房管局业务范围和管辖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应说明原因,不予接待。
第八条 建立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对重大集体群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报告。对于本日内接待的需要有关单位处理的接待件要当日转送到机要室,由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
第九条 接待领导为本日接访事项责任人,负有接访事项的最终解决的责任。除当日解决问题外,对于一般需要核实、调查的事项,应协调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事项,办理时限应不超过2个月。
第十条 接待责任人因事或者因病不能正常接待,须提前提出请假申请,交局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批准。无故殆误,按《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