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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强化机关效能,按照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根据《银川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度就是机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度,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三、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四、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
(二)市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三)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四)局党委、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局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六)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六、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一)市委、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局会议决定或批办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理。
(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局党委、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照办理时限办理;未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告事项负责人(安排人)。
(四)信函件(包括市长邮件、各类信访件、区市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备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
(六)局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七)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有决定权的领导同意,并积极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
 七、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八、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按照《银川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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