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力度,保证市房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银川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实施细则》及有关党的章程、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第二条:房产管理局党委、行政向市委、市政府负责。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形式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领导班子的处理形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组织处理形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单位、降级使用、责令辞职、免职。
第六条: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者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一)未落实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没有分解责任目标、签订责任书的;
(二)没有落实党风廉政教育计划安排的;
(三)没有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者制定的制度没有得到落实的;
(四)没有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的;
(五)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组织查处或没有及时处理上报的;
第八条:党政一把手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要求进行部署落实,在年内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达不到四次以上的;
(二)未按时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四)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不处理,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及合理要求不查处或不解决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处分。
第十条: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党政一把手应对本单位内发生的、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案件负责。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第十二条: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三第: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四条: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五条:局属单位领导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使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到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后仍不改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已经履行了职责,但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能积极组织查处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扩大的;
(三)能主动检查纠正问题的;
第十七条:对出现问题推卸、转嫁或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以外形式的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呈报手续;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