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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依据及内容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75发布第29号令,自19951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720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96发布,自20021015日起施行。)

4)《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323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0727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0915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00111日起施行。)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815建设部令第95号发布施行。)

6)《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2003115发布第135号令,自200331日起施行。)

2、法律、法规条款具体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预售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有任何性质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的费用。

4)《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工程施工进度计算,地上建筑设计层数三层以下的建筑主体完工,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八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二分之一,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受理地点

市政务大厅房产管理局受理窗口。

(四)承办单位

市房管局市场管理科。

(五)提供证件资料

1、商品房预售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设项目总平面图、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顶层带阁楼的须提交剖立面图);

9、工程施工合同;

10、预售方案和楼盘表(加盖公章);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13、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在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受理窗口提交所需资料,经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要求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表》。

2、登记:政务大厅房产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受理的资料交房产局机要室登记。

3、现场勘查: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商品房管理科工作人员与房产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确定项目工程进度,并出具书面结论。

4、初审: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分管领导对提交资料及现场勘查结果进行初审,做出初审意见。

5、审核: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6、审批:分管领导对提交资料及审核结果进行审查,批准许可预售或不予许可。

7、发放:申请单位在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受理窗口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与否

不收费。

(九)颁布认可的文件样本

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样本。

(十)结果公示

登报公告。

(十一)投诉单位电话:

市督办局:12345

市房管局督办室:6188100

(十二)救济途径:

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自被拒绝之日起可以选择:

160日内向银川市政府或自治区建设厅申请复议;

2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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