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1、《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停止被拆迁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提供证件资料
1、办理停止被拆迁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的申请书;
2、拆迁范围内已达成拆迁协议(以备案为准)的拆迁户的户数占拆迁户总户数的比例;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三、工作流程图:
拆迁人停止被拆迁人水、电、气、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正常使用的
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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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拆迁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1、办理停止被被拆迁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的申请书;(一式贰份)
2、拆迁范围内已达成拆迁协议(以备案为准)的拆迁户的户数占拆迁户总户数的比例;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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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市房管局进行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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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经审核,情况属实且资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情况不属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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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0日给予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书面退件通知。 |
四、办理程序
1、拆迁单位持以上资料到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2、市房管局进行实地核实;
3、经审核,情况属实且资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情况不属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4、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0日给予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书面退件通知;
五、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责任人:
A岗:脱丽莉 B岗:马林
联系电话 0951—5025614
八、监督电话:0951—5065194 96188
九、否定报备:
对拆迁人停止拆迁区域水、电、气、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予许可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在3日内以规范性文书向分管领导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