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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停止被拆迁人水、电、气、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正常使用许可工作程序

一、法律、法规依据

1、《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停止被拆迁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提供证件资料

1、办理停止被拆迁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的申请书;

2、拆迁范围内已达成拆迁协议(以备案为准)的拆迁户的户数占拆迁户总户数的比例;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三、工作流程图:

 拆迁人停止被拆迁人水、电、气、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正常使用的

许可流程图

 

 

一、

拆迁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1、办理停止被被拆迁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的申请书;(一式贰份)

2、拆迁范围内已达成拆迁协议(以备案为准)的拆迁户的户数占拆迁户总户数的比例;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二、

市房管局进行核实;

三、

经审核,情况属实且资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情况不属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四、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0日给予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书面退件通知。

 

四、办理程序

1、拆迁单位持以上资料到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2、市房管局进行实地核实;

3、经审核,情况属实且资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情况不属实或资料齐全的,不予受理;

4、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0日给予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书面退件通知;

五、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责任人:

A岗:脱丽莉        B岗:马林

联系电话  09515025614

八、监督电话:09515065194  96188

九、否定报备:

对拆迁人停止拆迁区域水、电、气、热、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予许可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在3日内以规范性文书向分管领导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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