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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初审工作程序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

2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五条:申领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应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二、具备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人员不少于2名,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1名,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或外聘专职法律顾问1名,80%以上拆迁管理人员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提供证件资料

1、              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

2、企业章程和固定办公地点的文字证明;

3、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专职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机构设置、人员名册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明,《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外聘的上述人员要提交两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验资证明;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四、工作流程图

 

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初审流程图

 

一、

一、拆迁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1、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一式贰份);

2、企业章程和固定办公地点的文字证明;

3、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专职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机构设置、人员名册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明,《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外聘的上述人员要提交两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验资证明;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二、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0日内下达不予受理的书面退件通知;

三、

自治区建设厅审批通过的,给予核发资格证书;

四、

拆迁单位持在建设厅核发资格证书后15日内,到房管局登记备案。

 

五、办理程序

1、拆迁单位持以上资料到市房管局提出申请;

2、经审核,资料齐全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0日内下达不予受理的书面退件通知

3、自治区建设厅审批通过的,给予核发资格证书 。

4、拆迁单位持在建设厅核发资格证书后15日内,到房管局登记备案。

六、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9515025614

八、责任人:A岗:马林        B岗:段继刚

           联系电话:0951-5025614

九、监督电话:09515065194  96188

十、否定报备:

对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初审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在5日之内以规范性文书向分管领导报送,向自治区建设厅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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