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拆迁人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二、提供证件资料
1、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字盖章的拆迁项目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建设项目转让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项目变更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变更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经审核过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7、受让人提供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预算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8、受让人提供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9、拆迁项目拆迁的进展情况,被拆迁人已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户数及比例的文字说明;
10、已签订的拆迁协议的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11、变更后的委托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合同;
12、变更后的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拆迁施工现场管理协议。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三、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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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拆迁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1、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字盖章的拆迁项目转让申请书申请书;(一式贰份)
2、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建设项目转让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项目变更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变更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经审核过的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7、受让人提供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预算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8、受让人提供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9、拆迁项目拆迁的进展情况,被拆迁人已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户数及比例的文字说明;
10、已签订的拆迁协议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1、变更后的委托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合同;
12、变更后的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拆迁施工现场管理协议。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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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委托合同及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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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请单位交纳专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存入专业银行,由银行出具书面证明。拆迁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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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拆迁单位持以上资料到银川政务大厅房管局窗口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银川政务大厅房管局窗口在1日之内转到市房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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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市房管理局对上述资料进行现场勘查核、审核,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10日内办理书面退件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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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报纸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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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市房产管理局函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房屋产权交易等有关部门停办相关手续。 |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上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2、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委托合同及有关文件;
3、申请单位交纳专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存入专业银行,由银行出具书面证明。拆迁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4、拆迁单位持以上第1—13项资料到银川政务大厅房管局窗口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银川政务大厅房管局窗口在1日之内转到市房产管理局;
5、市房管理局对上述资料进行现场勘查核、审核,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10日内办理书面退件通知;
6、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报纸公告;
7、市房产管理局将变更情况函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房屋产权交易等有关部门停办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责任人:A岗:李威 B岗:马林
联系电话 0951—5025614
八、监督电话:0951—5065194 96188
九、否定报备:
对不予许可变更拆迁人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3日内以规范性文书向分管领导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