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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暂行)办法及标准

 

银房发[2007]189号

关于印发《银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
考核(暂行)办法及标准》等文件的通知

各开发、物业、供热、中介企业:
    为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促进银川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房管局多次组织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银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暂行)办法及标准》、《银川市诚信物业管理企业考核(暂行)办法及标准》、《银川市诚信供热企业考核(暂行)办法及标准》、《银川市诚信房地产中介企业考核(暂行)办法及标准》。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报:银川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暂行)办法及标准                                                   
   
为了倡导诚实守信的从业精神,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川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诚信银川建设活动,制定本(暂行)办法。凡在银川市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均应纳入银川市房地产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可参加“银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评比。
在评选考核的时间段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银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评比;
1、未建立房地产信用信息系统;
2、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处理过;
3、有被司法部门确认的违法和刑事经济犯罪行为;
4、有经税务部门认定的有偷、逃、抗税行为;
5、发布虚假售房广告或一房多售行为;
一、企业管理规范(15分)
1、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诚信建设工作实施办法;(1.5分)
2、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有关技术规范。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2分)
3 、诚信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纳入企业重要工作日程。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争创方案与措施、有开展各项活动的记载与档案;(1.5分)
4、按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真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2.5分)
5、企业信誉(含金融信贷信誉)良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不良行为和投诉记录,无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2.5分)
6、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行为;(1.5分)
7、在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中未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2分)
8、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参加资质年检。(1.5分)
二、产品质量管理规范(20分)
1、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2分)
2、在开发建设中,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2分)
3、建立监管机制,重视建筑材料及建筑部品采购工作,严把监督检验关,确保所有材料及部品符合国家标准;(2分)
4、推行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提高住宅的科技含量及内在品质;(2.5分)
5、按照国家、地方关于建筑节能的要求和规范,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确保建筑产品达到节能标准;(2.5分)
6、开发的各类房地产产品,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并杜绝屋面渗漏、墙体渗漏、墙体开裂,地面空鼓、门窗关闭不严等质量通病;(2.5分)
7、按要求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2分)
8、施工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无伤亡事故发生;(2分)
9、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经综合验收后交付使用。(2.5分)
三、商品房销售规范(25分)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进行预售或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代售,并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公示在销售现场;(2分)
2、商品房买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时,应提前让购房者熟悉了解合同条款,所签合同内容应该体现公平、公正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存在合同欺诈、加重购房人义务行为;(1.5分)
(2)商品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售楼部公示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和代收费用明细,价格执行时间等;(2分)
(3)规范商品房合同签订中的价格行为,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将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1.5分)
(4)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及时进行网上备案;(1.5分)
3、开发企业在发布商品房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房地产广告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做到楼盘广告真实、合法、准确,无欺骗和误导客户的行为;(2.5分)
4、开发企业应在售楼部为购房者提供相关的完备文件;(2.5分)
5、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在售楼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宣传推介商品房时,应如实介绍楼盘情况,不误导客户,不夸大其辞;(3分)
6、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有违约行为的,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2.5分)
7、房屋销售中不存在“缺斤短两”、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划设计内容等欺诈行为;(3分)
8、没有在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等费用行为。(3分)
四、售后服务规范(15分)
1、商品房竣工后应实行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及时清除建筑垃圾,保证建筑物内各项设施完好。小区配套建设应达到交付使用规定,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证》;(3.5分)
2、严格执行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交付条件的部位及时整改;(2.5分)
3、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提供有单位签章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两书);(2分)
4、前期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应及时到位,并公示收费标准,无乱收费行为;(2分)
5、开发企业已移交的商品房,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房产、土地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为购房者及时办理“两证”提供便利条件,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购房者;(3分)
6、认真接待和处理客户来访与投诉,回复率为100%。投诉事项确属开发企业责任的,及时解决率100%;处理客户投诉应有文字材料记录并保留存档。(2分)
五、其它行为(25分)
1、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储备金;(4分)
2、在物业管理移交时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用房等设施;(3.5分)
3、按规定办理物业前期介入证明;(3.5分)
4、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年检以及无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5分)
5、无不良行为被相关部门、机构予以公开曝光、通报批评;(5分)
6、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4分)
参加诚信评比的开发企业应对照上述标准进行自查,经自查符合“银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条件,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提供相关材料,可参加评选。
                            
奖惩办法

1、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为十强企业者,在评选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可适当加分。 
2、对评为“银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市房管局将组织区、市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并在银川电视台《银川房产报道》、市房协《银川房产》会刊、银川市房管局对外网站上给予宣传,对事迹突出者将予以重点或跟踪报道。
3、对评为“银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市房管局将在办理相关审批业务时,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事时限,优先予以办理。
4、对被评为“银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如出现严重违规经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评比组织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银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荣誉称号。
5、对在诚信房地产建设活动中表现不良的企业,其相关情况将被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作为今后行业评优、资质年检及信用定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信息。    

 


银川市诚信物业管理企业考核(暂行)办法及标准

为了强化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进一步树立企业诚信经营自律意识,提升物业管理行业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诚信物业管理企业考核(暂行)办法。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和银川市物业供热协会对诚信银川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考核。
一、 目的和意义
为树立我市物业管理良好形象,引导物业管理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 考核办法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企业如有实行一票否决制的经营行为中的一项即为不合格。
三、 考核范围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含灵武市、永宁、贺兰县)及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均在考核范围内。
四、 考核步骤
1、企业报送考核资料。每两年由市房管局发文,市物业办、市物业供热协会组织考核。
2、初审。市物业办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市物业办、市物业供热协会组织物业管理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及会审、打分,提出考核意见。
4、对考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表彰。 
五、 考核奖惩办法
(一)奖励措施
1、对评为“银川市诚信物业管理企业”的单位,市房管局予以表彰并在区、市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并在银川电视台《银川房产报道》、《银川房产》、《银川物业》、银川市房管局对外网站上给予宣传,对事迹突出者将予以重点或跟踪报道,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2、对评为“银川市诚信物业管理企业”的单位,市房管局将在办理相关审批业务时,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事时限,优先予以办理。
3、对评为“银川市诚信物业管理企业”的单位,市房管局将在企业评优、项目评优等活动中给予优先权。
(二)惩罚措施
1、对评为“银川市诚信物业管理企业”的单位,如出现严重违规经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市房管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诚信银川物业管理企业”荣誉称号。
2、对在“银川市诚信物业管理企业”活动中有不良表现的企业,其相关情况将被记入物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作为今后行业评优、资质年检定级的重要参考信息。
3、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还要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并在媒体曝光。
4、市物业办督促企业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整改效果不佳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凡被行业通报批评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参与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星级企业的评定。
六、其他
1、本办法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银川市诚信物业管理企业考核标准》
银川市诚信物业管理企业考核标准

一、实行一票否决制的经营行为:(64分)
1、 投标行为:(8分)
(1) 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4分)
(2) 中标后不按照中标通知书及投标书内容履行物业服务义务。(4分)
2、 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日常投诉的受理情况:(16分)
(1)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分)
(2) 因物业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4分)
(3) 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物业公司责任的;(4分)
(4) 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4分)
3、 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40分)
(1)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4分)
(2)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4分)
(3)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4分)
(4)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4分)
(5)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4分)
(6)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4分)
(7)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4分)
(8)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4分)
(9)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4分)
(10) 在物业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4分)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其它经营行为:(36分)
1、树立诚信观念,强化诚信意识,加强企业诚信宣传,营造行业诚信环境;(3分)
2、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规范管理,确保质量;(4分)
3、不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4分)
4、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挪用和违规使用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的经营收入等代收代管资金。(3分)
5、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公布财务账目时,不弄虚作假,欺骗业主;(4分)
6、保障企业员工利益,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加强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拖欠工资、擅自违约、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等侵害员工利益的行为;(4分)
7、正确处理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4分)
 8、正确处理与同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诋毁同行的声誉和企业形象,不搞恶性竞争,谋求共同发展;(3分)
9、不干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不操纵业主委员会;(4分)
10、积极参加行业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3分)

 

 

银川市诚信供热企业考核(暂行)办法及标准

为了强化我市供热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进一步树立企业诚信经营自律意识,提升供热行业水平,根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诚信供热企业考核(暂行)办法。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和银川市物业供热协会对银川市诚信供热企业进行考核。
一、 目的和意义
为树立我市供热企业良好形象,引导供热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供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 考核办法
依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由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企业如有实行“一票否决制”的经营行为中的一项即为不合格。
三、 考核范围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含灵武市、永宁、贺兰县)供热企业均在考核范围内。
四、 考核步骤
1、企业报送考核资料。每两年由市房管局发文,市物业办、市物业供热协会组织考核。
2、初审。市物业办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市物业办、市物业供热协会组织供热管理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及会审、打分,提出考核意见。
4、对考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表彰。 
五、 考核奖惩办法
(一) 奖励措施
1、对评为“银川市诚信供热企业”的单位,市房管局予以表彰并在区、市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并在银川电视台《银川房产报道》、《银川房产》、《银川物业》、银川市房管局对外网站上给予宣传,对事迹突出者将予以重点或跟踪报道,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2、对评为“银川市诚信供热企业”的单位,市房管局将在办理相关审批业务时,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事时限,优先予以办理。
3、对评为“银川市诚信供热企业”的单位,市房管局将在企业评优、项目评优等活动中给予优先权。
(二)惩罚措施
1、对评为“银川市诚信供热企业”的单位,如出现严重违规经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市房管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银川市诚信供热企业”荣誉称号。
2、对在“银川市诚信供热企业”活动中有不良表现的企业,其相关情况将被记入供热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作为今后行业评优、资质年检定级的重要参考信息。
3、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还要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并在媒体曝光。
4、市物业办督促企业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整改效果不佳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凡被行业通报批评的供热企业,不得参与年度供热管理示范项目、星级企业的评定。
六、其他
1、本办法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银川市诚信供热企业考核标准》

银川市诚信供热企业考核标准

一、实行一票否决制的经营行为:(48分)
1、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等供热工程;(8分)
2、擅自变更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8分)
3、擅自推迟或停止供热;(8分)
4、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产权和经营权;(8分)
5、未严格执行供热保障统筹金制度,不按规定交纳供热保障统筹金的;(8分)
6、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8分)
二、供热企业的其它经营行为:(52分)
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供热入网协议、供用热合同;(7分)
2、城市供热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活动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分)
3、热用户投诉较多,经查证属供热单位责任的;(6分)
4、有关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而从事供热工作的;(5分)
5、无正当理由未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力合同或入网协议的。(5分)
6、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成政府指令供热任务;(6分)
7、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不完备,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6分)
8、未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服务;(6分)
9、未积极参加行业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5分)

银川市诚信房地产中介企业考核(暂行)办法及标准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企业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倡诚信经营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为树立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良好形象,引导房地产中介企业以诚信经营,争取规模效益,促进银川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考核办法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组织考核,采取企业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9分-80分为良好,79分-70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前十名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授牌为“银川市诚信房地产中介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考核范围
凡在全市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期限满二年以上均可参加评选。 
四、考核步骤
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下发通知,各房地产中介企业自荐或群众推荐拟申报评选诚信中介单位,由管理中心组织考核。
(一)企业自荐、社会推荐
由房地产中介企业根据房管局下发文件要求,按规定自荐上报,或由有关部门推荐上报。
(二)组织考核
管理中心根据中介企业自荐或社会推荐的情况,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等要求,查阅各企业经营状况及投诉情况,查阅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及社会信用情况,依据考核标准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群众代表进行打分考核。
(三)对考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表彰。
五、诚信房地产中介企业奖惩办法
(一)奖励措施
1、年度审验随到随审;
2、办理评估人员注册、变更、专用章申请手续,随到随办;
3、除专项检查和有投诉外,免于日常检查;
4、列为重点跟踪服务单位;
5、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时限缩短为四个工作日;
6、定期对外宣传“诚信中介”的企业经营业绩;
7、协助中介企业查询相关数据;
8、颁发“诚信中介”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二)惩罚措施
1、违反下列条款,对中介企业进行媒体曝光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行为;
(2)超越经营、资质范围从事评估、中介经营业务;
(3)未按规定办理资格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格年检;
(4)未按规定进行评估、销售、出租行为;
(5)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行为;
(6)发布房地产虚假广告;
(7)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行为、房地产合同约定行为;
(8)不成交收取中介服务费行为;
(9)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承诺代办贷款行为。
2、违反下列条款,对中介人员进行资格注销
(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行为;
(2)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行为;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企业执行业务行为;
(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违规操作等行为;
3、违反下列条款,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
(2)未按要求报送各类数据、资料;
(3)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六、其他
1、本办法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银川市诚信房地产中介企业考核标准》


                     

 

银川市诚信房地产中介企业考核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的不能参加评选:
1、被有关部门认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资质等级、经营资格登记;
2、被工商部门认定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
3、不按要求办理税务登记、不照章纳税、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档案系统;
4、未按照经营、资质范围要求从事评估、中介经营业务;
5、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行为;
二、诚信房地产中介企业考核标准:
1、按规定进行评估、销售、出租行为;(6分)
2、接受委托人委托资料完备、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手续完备;(6分)
3、无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行为;(6分)
4、无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企业执行业务行为;(6分)
5、无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行为、超出资质等范围进行价格评估、违反合同约定行为;(6分)
6、无未成交收取中介服务费行为;(7分)
7、无未按规定审核产权手续及当事人身份行为;无无故迟报或不报报表行为;(7分)
8、无迎合客户高估或低估房地产价值行为、规定虚假承诺代办贷款行为;(7分)
9、无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行为;( 7分)
10、无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7分)
11、无发布房地产虚假广告;(7分)
12、无在中介企业资质年检、日常经营中被确定为限期整改;(7分)
13、无违规办理资格变更手续或不按期参加资格年检;(7分)
14、无经营活动中因服务态度被投诉。(7分)
15、无其他不良行为被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公开曝光、通报批评、依法查处行为;(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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